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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抓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日期:2011-07-01] 来源:  作者: [字体: ]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姜振友

同志们:

    下面我根据部领导的讲话精神,结合各地经验和我区实际,提出十个方面的意见。一会儿,李振东厅长还要提出要求,请大家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肃纪律

当前,保障性安居工程既是一号民生工程,又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领导重视、群众关心、社会关注。抓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和公平分配,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党和政府的威信,各级政府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务必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政治敏锐性,更加重视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更加重视安全生产,更加重视公平分配,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确保广大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得到实惠。

    今年全区38.54万套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任务,6万套农村牧区危房改造任务,居历年之最,在加快推进工程建设进度的同时,保证工程质量、公平分配和规范后续管理工作显得日益突出。近一个时期发生的质量问题投诉上访事件表明,部分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质量责任制不落实、施工管理不严和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各级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构,制定目标任务,突出工作重点,明确职责范围,确保工作有部署能落实。要将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大对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督查力度,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要建立和实行严格的工程质量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工程质量安全重大问题和事故的地区,依法追究行政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市场秩序

    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克服目前建设量大,质量、安全监督执法人员紧缺的实际困难,整合执法力量、保证执法效果,严格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强化对各环节的监督管理,落实建设主体执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的责任,严厉打击虚假招标、串标和挂靠资质投标以及不履行施工图纸审查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规范责任主体行为,强化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各方是工程建设的主体,要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责任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质量检测机构等有关责任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一)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工程建设,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要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二)勘察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勘察,保证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划许可条件和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同时要充分考虑保障性住房基本居住需求,努力提高设计水平,合理配置住房内部空间,严格控制户型面积标准,做到户型小、功能齐,质量可靠。严格设计变更签证程序,加强变更文件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变更文件不得签字认可,确保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需要。各地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图纸要认真快速进行审查,保证结构设计合理,使用功能满足要求。

    (四)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对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要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五)监理单位要落实施工现场监理责任,实行总监理工程师现场负责制,监理人员要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及时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施工现场出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对制止无效的及时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依法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要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涉及结构安全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及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四、加强施工现场质量管理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增强质量安全意识,依法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严格加强施工现场和进场材料的质量管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质量负责,保证建筑材料符合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对进场材料见证取样负责,保证送检材料的相符性和真实性。严格控制水泥、钢材、预拌混凝土以及砌体材料等主要原材料、半成品的进场验收环节,做到没有检验合格证的材料不得进场,进场后抽样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

    对砌体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用砂浆必须严格按照配合比进行计量施工,严格落实工序自检、互检、交接检以及分部、分项、检验批验收制度。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五、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要求,切实抓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依法查处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级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转变监督模式,大力推进差别化管理,重点采用抽查、巡查方式强化对重点工程特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施工薄弱环节的监管。加大检查现场管理人员资格同投标文件提供人员资格的相符性,严厉查处非法挂靠现象。加大对施工现场原材料和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的构件强度和使用功能方面的监督抽查、检测力度。特别要对房屋主体结构使用预拌混凝土和砌筑、抹灰砂浆现场搅拌计量和执行配合比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监督抽查、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必须要认真处理并做好监督记录。依法对严重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使用不合格材料造成结构安全隐患和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方面的质量问题进行查处。

    各盟市还要建立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危房改造的工程质量。旗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主要结构和部件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竣工质量安全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牧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健全和加强苏木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的能力。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要严格执行农房抗震安全基本要求。承担施工任务的农村牧区建筑工匠要对新建农房的抗震设计或旧房的修缮加固方案进行技术把关,对农牧民自购建筑材料给予建议。苏木乡镇建设管理员要加强农房设计图纸审查,并对施工过程进行逐户现场检查。旗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苏木乡镇建设管理员和农村牧区建筑工匠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其农房建设抗震设防技术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编印和发放农房抗震手册或挂图,向广大农牧民宣传和普及抗震设防常识。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对验收过程中参建各责任主体不认真履行验收程序、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竣工验收。保障性安居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进行分户验收,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各级安全监督机构要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运用科学检测手段,提高安全监督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对于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行为,加强监督机构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廉政教育工作,盟市质监机构要加强对质监力量薄弱旗县质监工作的指导和检查,保证监督人员执法有力,行为规范。对在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监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加大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增强执法威慑力

    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基本建设监管实际情况,在充分利用原有信息资源基础上,加快建立本地区建设工程信息化监管系统;要重视信息技术在信用体系建设、施工现场监管、工程质量安全以及检测试验等监管中的应用,并实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之间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对建筑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等及时予以公示,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政府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和建筑市场的监管,不断增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透明度和威慑力。

    七、加大工程执法检查力度,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针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详细检查方案,严格检查标准,定期或不定期采取盟市自查、自治区督查形式,进行全覆盖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以及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和专项检查,严格对履行工程建设法定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和有关人员资格的一致性以及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质量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建筑材料检测试验、施工设备安全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打击出借、挂靠资质,明招暗定、手续不全、质量低劣和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不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和严重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以及存在重大施工安全隐患的项目一律停工整改,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罚,特别是一旦发现施工总承包存在挂靠施工的行为,除查处当事人责任外,一律追究建设单位和行政监管单位的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达到依法严厉查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消除质量安全隐患以及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目的。

    八、进一步健全完善管理制度,规范住房保障的准入、分配和后期管理工作

    确保分配公平是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生命线”,也是“高压线”。各地住房保障部门要从准入标准、审核程序、动态管理、退出执行等方面制定和完善一整套符合地区实际的政策制度,堵塞漏洞,防止权力寻租,把各类保障性住房分配好、管理好。

    在准入环节,要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来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及时确定租金标准,保障租金基本稳定;在审核程序上要严格按照各类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和年度复核制度;在动态管理方面首先要依法签订保障房租赁合同,合同期满要求续租的,必须经过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才能续签,其次是要不断完善廉租住房申请审核系统和保障性住房档案,对保障家庭进行动态监测;在退出执行方面,要定期审核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住房情况、资产情况等,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要实行腾退机制,这是保障性安居工程正常运转、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度保证。

    实施廉租住房租售并举的地区,要合理确定租与售的比例,既要考虑缓解地方资金压力的需要,又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宜租则租、宜售则售,按照轮候制度进行分配,切实维护群众的利益。最近接到一些投诉,反映租售比例不合理以及强迫群众购买廉租房的问题,各地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妥善处理好这一矛盾和问题。

    九、坚持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公开信息,是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及管理等各环节工作阳光操作、公平公正的前提条件。要实行保障房源、分配过程、分配结果三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环节,要公开保障房源,各盟市、旗县要在当地政府网站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开工项目信息和竣工项目信息,在项目建设地点公开开工项目信息。一方面使公众了解政府可提供保障性住房房源、稳定居民对于房价的预期,合理引导居民住房消费,有利于形成梯度消费的住房模式,从而稳定房地产市场秩序;另一方面方便公众监督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使保障性住房建设在“阳光”下运行,确保保障性住房项目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建设,确保房屋质量过硬,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在保障性住房分配环节,要严格执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即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旗(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在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部门和报纸等公开媒体上公示,确保申请、审批程序的公正、公开;最后分配结果要在当地指定媒体上公布。同时要通过政务公开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释疑解惑。对反映的问题,应当专人督办、限时办结,办理结果要及时公开。

    今年,自治区将把各盟市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公开工作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情况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也是下一步工作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

    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完成年度责任目标

    从汇总的5月底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进展情况看,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和城乡棚户区这几类总的开工率为50.8%,廉租住房开工率为50.4%,公共租赁住房开工率为52.4%,经济适用住房开工率为57.8%,限价商品房开工率为66.7%,城市棚户区开工率为47.8%,农村危房改造开工率为60%。今年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任务目标已在《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2011年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1〕8号)中明确,各盟市与自治区政府签订了建设任务目标责任书。各地要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既要加快进度,未开工的抓紧开工,已开工的抓紧建设,争取早日完工。同时,又要加强监管,确保工程质量。

    今天上午,自治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电视电话会议,监察厅长张文清同志在会上宣读了《内蒙古自治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根据中纪委工作安排和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将组织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其中,要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内容有:1、年度任务完成情况。2、工程落实基本建设程序情况。3、建设用地、税费减免政策、节能和强制性标准及工程质量落实情况。4、中央和自治区下达补助资金分解下达情况、提取土地出让成交价5%--7%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政策的落实情况。5、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准入、退出机制和保障性住房运行管理情况及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情况。纪检委张力书记在会上强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好监督检查的方案,自治区检查组适时对全区保障房建设进行检查,各地区纪检监察部门也要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同志们,今年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模大、时间紧、任务重,希望各级住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克服困难,努力工作,圆满完成今年的各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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